皇宫大内的藏品均是列祖列宗所遗留,在以祖宗家法为重的封建时代,按理说自应妥善保管。但变卖大内藏品,甚至是变卖瓷器,在清朝历史上,却屡有发生皇帝卖家当的奇闻。
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(1809年1月21日),经嘉庆同意后,内务府广储司就曾发出公告,招商变卖大内圆琢瓷器15万件、头号高丽纸20万张。公告中就说,有意竞标者,先将价银交到广储司银库后,然后再到仓库领取物件。
咸丰三年五六月间,为了筹集镇压太平天国的军费,咸丰帝还下令将宫中三口金钟熔化,制成金条、银条后变卖。根据负责此事的恭亲王奕事后的报告,整个熔铸工作自六月初六日开工,至十二月初七日竣工,统共实得金三万二千四百九十七两九钱。